登记了剧本就是作者?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是剧本著作权归属的重要证据,但另一方面,该证书也只是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登记证书署名“作者”如果没有参与剧本创作,也不能享有著作权。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开始,孔小薇委托刘小田创作《江州情事录》(以下简称《江》)《江》剧本,后来更名为《天下盐商》(以下简称《天》),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2007年9月18日,王雪和刘小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作登字:01-2007-A-1102),该证书载明我和刘小田为该作品的共同著作权人。根据登记材料中《对的补充说明》,“2006年11月两著作权人在读书时,发现一个有趣的题材,即:中国扬州盐商集团的兴衰,随即决定合作就这一题材创作电视剧剧本。在合作过程中,两人首先共同完成了整个故事的梗概,随后分工,由王雪完成故事的细化(即电视剧场景的创作),由刘小田依据细化后的场景完成电视剧最终剧本的创作。该作品是合作著作,著作权归二人所有。”“二人创作始于2006年11月,创作完成于2007年8月1日。其中历经初稿、第二稿与最终稿,最终稿作品共计475页,476 233字。”

2008年4月1日,刘小田出具《版权证明》,内容为四十集电视连续剧《天》编剧刘小田(身份证号码:110108195007145734)原创剧本,本剧不与其他任何人有著作权纠纷。该剧的摄制权、版权所有权归制片人孔小薇(身份证号码:11010819620107572X)所有。

2008年5月7日,孔小薇与刘小田签订《委托合约》,对之前的事实予以确认,40集的剧本《天》稿酬40万元。

2008年5月至11月在北京电影制片厂的仿清楼,刘小田执笔修改前28集《天》,期间胡人、李保田、王金宏、孔小薇等参与提意见。

2009年11月5日,刘小田书写《收条》,内容为“《天》编剧刘小田已从剧组收到剧本稿酬全额肆十万元整”。

2010年5月12日,孔小薇获得《天》剧本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显示作者为“刘小田”,著作权人为“孔小薇”。

王雪依据01-2007-A-1102号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张著作权,要求判决:1、确认刘小田在2008年5月7日以转让与我共同完成的电视剧本《天》著作权为目的,而与孔小薇签订的《委托合约》无效;2、确认我和刘小田共同完成的电视剧本《天》的著作权权属仍由我和刘小田共同共有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雪是否拥有剧本的著作权,进一步聚焦为:王雪是否参与了剧本的创作。

刘小田在庭审中称,《江》剧本是其和王雪共同创作的。创作之初,孔小薇并不知道。2007年12月,刘小田和王雪去孔小薇处收取《江》剧本定金,孔小薇等与王雪发生冲突。后,王雪不再同意与孔小薇合作,对之后刘小田与孔小薇的合作也不知情。

庭审中,孔小薇否认王雪为《天》的作者,并举出如下证据:1、证人王金宏出庭陈述自己为刘小田创作提供素材,孔小薇委托刘小田创作剧本,并由刘小田执笔完成《天》。王金宏与孔小薇曾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异,王金宏现为电视剧《天》的总导演。2、证人柴森、张宏文、,听刘小田说过其在创作剧本《江》,没有听说作者中有王雪。柴森、张宏文、郑威均在《天》剧组工作过。为证明《天》剧本为委托作品,孔小薇在庭上提交了若干份修改稿,称由于是委托创作因而有不断修改形成的文稿。


认定判决

本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刘小田参与了涉案作品的各个创作阶段,其陈述本应成为判断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但现有证据表明,刘小田言行不一,缺乏诚信,其庭审陈述与现有证据多处不符,又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本院将审慎判断刘小田的陈述,并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审查判断。

除刘小田的陈述及著作权登记证书外,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王雪参与了创作。鉴于刘小田言行不一,王雪提交的权属证据不足,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雪参与了《江》的创作。

判决驳回王雪的诉讼请求。


分析启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也就是说,如有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不能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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