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辅导站】相同性质收入为何税收待遇不同?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8 2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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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燃气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范围管道燃气销售。2013年2月,A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市人民政府、A省电力公司和长江燃气有限公司、扬子江发电有限公司五方共同订立《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书》,根据国家相关能源政策,扬子江发电有限公司将收购长江燃气有限公司2号小火机组,装机容量0.3万千瓦。该火电机组于2002年4月投产,2014年5月关停,2014年8月拆除。拆除后的2号机组容量及煤量指标用于扬子江发电有限公司三期“上大压小”项目。

  

  依据上述协议,2013年3月,长江燃气公司(甲方)与扬子江发电公司(乙方)签订2号小火电机组容量转让合同,其主要内容:甲方转让价格按每千瓦850元向乙方结算,总价款255万元;甲方转让容量的机组经国家能源局核查认可后,乙方支付转让总价50%的款项;甲方转让容量机组取得路条后,乙方付清甲方全部款项。

  

  2015年10月,甲方收到乙方汇入价款127.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文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长江公司2015年10月取得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收入127.50万元,不需申报营业税。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50

    贷:营业外收入     127.50

  

  2016年9月,长江公司取得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收入127.50万元,进行了相同的会计处理,且未申报增值税。

  

  长江公司认为,2015年取得的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有政策依据。2016年取得性质相同的收入,因营改增政策未规定其税务处理,可将原营业税政策平移到增值税,也享受不征收增值税待遇。

  

  审计人员认为,甲公司2016年9月取得的小火电机组容量收入应申报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着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长江公司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是转让经济权益行为,属于税法列举的配额范畴。目前,营改增政策对此类业务没有规定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或免税范围,因此,长江公司应按6%税率计算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 275 000÷1.06×6%=72 169.81(元)。

  

  会计差错调整:  

  借:营业外收入    72 169.8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 169.81

     长江公司接受审计人员建议,并更正其财税处理。



作者:王琰   朱恭平

单位:扬州经济开发区国税局

江苏税联信税务师事务所扬州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税务报客户端

责任编辑:毛岚 010-61930016

转载自:中国税务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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