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规定的发运日期合理吗?(中) | 重磅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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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规定的发运日期合理吗?

作者:梁柏谦  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贸易金融部副总经理,天九湾贸易金融研究会高级研究员、顾问

在UCP600评述中,UCP600起草工作组对改变空运单据发运日的规定作了说明,称他们想不出为何注有发送日期的单独批注仅在信用证要求由单独批注时才取代空运单据出具日期被认作为发运日期,这就是UCP500项下的状况。因此,如(a)款(ⅲ)所规定,批注的实际发送日期被视为发运日期,而不论信用证是否要求该项批注。在没有批注且信用证也没有要求批注实际发送日期的情况下,空运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批注可以是印戳,也可以是单据内特别设定的区域。在其他预先印就的栏目或区域填制上航班号及航班日期不构成确定发运日期的批注。

 

遗憾的是,UCP600起草工作组在对UCP500第27条进行修订时,似乎只考虑货物运抵目的地的确定性这一因素,并且认定运抵目的地的确定性越强,越符合与该贸易相关的各方的实际需求,而并未充分考虑以空运方式成交的贸易价格条件与UCP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在两个规则的衔接方面出现了明显的疏漏。建议今后在UCP600修订时,明确规定以承运人收妥货物的日期为发运日期,从而保证不会出现承运人收妥货物后到实际发送前这一期间货物运输的风险无法得到承保的情况发生。

 

FOB、CFR及CIF这三种价格条件成交的交易只适用于货物运输为港至港的情形。使用多式运输的交易中,适合的价格条件是FCA、CPT及 CIP。UCP600第19条规定,多式运输单据必须通过事先印就的文字或表明货物已经发送(dispatch)、接管(take in charge)或者装运(ship on board)日期的印戳或批注表明货物已经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发送、接管或装运。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送、接管或装运的日期,也即发运日期。然而如单据以印戳或批注的方式表明了发送、接管或装运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在UCP600生效之初,与之配套推出的ISBP681出版物并未对上述规定作出详细的解释。客观地看,这一规定本身与UCP500中对多式运输单据的规定在措辞上并无明显的差异。但此后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第R641及R642号意见中,将这一规定解释为如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显示已装船,或如信用证规定的首程运输为海运,则多式运输单据必须显示已装船,且以装船日期作为货物发运日期。2013年国际商会推出的ISBP745部分确认了其早先在第R641及R642号意见中采取的立场,对19条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称多式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收货、发送或接管、装船或发运日期,除非其载有单独注明日期的批注,表明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港口或机场收货、发送、接管或装船。在后一种情况下,该批注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不论其早于或晚于多式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单独注明日期的批注也可以显示在指定的栏位或方框中。如信用证要求货物从港口起运,即信用证要求首程为海运,则多式运输单据必须显示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很明显,根据UCP600的规定,首程为海运的多式运输单据的发运日期为货物装船日,这与INCOTERMS中风险转移点是不一致的。按照UCP600的规定及ISBP745与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相关解释,首程为海运的多式运输的货物贸易也不适合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其实国际行会银行委员会第R641及R642号意见中“如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显示已装船”的表述是很容易引起更多问题的,按照这种说法,即使信用证规定的首程运输不是海运的情况下,信用证要求提交已装船的多式运输单据,则多式运输单据也需要表明已装船,且已装船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运输单据的发运日期甚至是在首程运输完成之后,其荒谬性可谓毋庸置疑。

 

UCP500第26条规定,多式运输单据必须注明货物已发送、接管或已装船。发送、接管或已装船,可在多式运单单据上以文字表明,且其出具日期即视为发送、接管或已装船日期即发运日期。然而如多式运输单据以印戳或其他方式表明发送、接管或已装船日期,则此类日期即被视为发运日期。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第R461号意见中,信用证规定货物自任何印度港口运至(内陆城市)芝加哥,并要求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后该信用证修改为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is acceptable)。受益人在该信用证项下提交了收妥备运提单,不符合“已装船”的要求,问是否可以认为该单据状况良好并可予以接受。国际商会答复称,允许提交联合运输单据意味着开证授权签发适用UCP500第26条的单据。第26条(a)款(ⅱ)规定“注明货物已发送、接管或已装船。发送、接管或已装船,可在多式运单单据上以文字表明,且其出具日期即视为发送、接管或已装船日期及发运日期。然而如多式运输单据以印戳或其他方式表明发送、接管或已装船日期,则此类日期即被视为发运日期……”上述条款规定多式(联合)运输单据可以注明发送、接管或已装船。但在本案例中,对制作单据的要求并没有修改,修改的仅仅是单据类型。单据注明“已装船”这一要求没有修改。提交的运输单据应该有装船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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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亮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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