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合首案| 一辆共享单车1800元,搬回家会被判刑!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将停放在路边的摩拜单车搬回家后,很快就被摩拜单车公司通过查询系统和定位装置发现。


日前,,首例共享单车盗窃案宣判:,并处罚金1000元。




法合首案


案情摘要


被告人自报韩家龙,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摩拜单车公司工作人员竹某在查询系统发现,有一辆摩拜单车自2016年9月10日至18日,一直处于非运营状态。次日,竹某通过摩拜单车上的定位装置,搜索到了该车的停放地点。


根据精确定位,竹某发现这辆自行车被人推进了闵行区某小区某户人家中。竹某立即前往,敲门无人回应后,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租客韩某叫来。韩某打开家门,竹某一眼就看到了上锁的摩拜单车。


“我只是想自己占有这部自行车!”韩某到案后交代,2016年9月的一天深夜,他经过小区门口时看到一辆公共租用的自行车停放在路边,似乎多日无人骑用。韩某觉得这辆自行车外形十分美观,便动了歪念。


他表示,当时这辆车推不动,但夜已深,四下无人,他便直接将车搬回了家。后来,因为总也无法开锁,韩某只能将这辆摩拜单车搁置家中,没想到几日后便被摩拜单车公司找到。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韩家龙至本市闵行区元江路XXX弄XXX号门口,趁无人之际将摩拜单车租赁公司投放在此的处于上锁状态的出租自行车1辆搬至其位于元江路XXX弄XXX号103室的暂住处占为己用。


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同年9月18日,被告人韩家龙被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扭获并报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韩家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家龙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韩家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韩家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赃车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

案号:(2016)沪0112刑初2457号

裁判时间: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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