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宝says:县人社局:解读规范社会保险工作的相关条文∕杨继荣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县人社局:解读规范


社会保险工作的相关条文

 

作者:杨继荣

1、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如无人员增减变化和缴费基数调整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按上月缴费基数生成当月应缴计划。

 

解读:人社部201392620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⑴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⑵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⑶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⑷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包括人员增减、缴费基数调整等情形),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规定: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统一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人社部201392620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等工作。从20167月起,我县将按规定取消社会保险费“双基数”,并将原社保程序和医保程序合并,改为在一个账户,统一基数征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未缴的,应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补缴19951231前的,需提供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补缴199611后的,需提供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在统筹年度内补缴的,缴费基数按实计算;跨统筹年度补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养老保险时不得向前补缴。

 

解读:按扬州市人社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政策》相关规定:

 

⑴申请补缴199512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需提供经原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招工录用(调动)表、工资晋级表、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参保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原始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可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计算缴费年限。

 

⑵申请补缴199611日后的养老保险费,需提供劳动合同及历年财务工资发放记账凭证等能证明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原始材料,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用人单位和职工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执行。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20%执行。

 

⑶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养老保险时不得向前补缴。

 

苏政办发〔2014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10.29)中:一、严格执行征缴政策……对擅自采取的一次性补社会保险费、降低缴费基数、选择性缴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进行清理和纠正。

 

4、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大病救助费用,每月从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没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个人养老金账户中代扣。

 

解读:缴纳医疗保险大病救助费用每人每月6元,现行做法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和退休人员都由单位代扣代缴,企业在职人员通过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在职灵活人员是从银行卡中代扣的,企业退休人员是从养老金中代扣的。政策调整后,上述几类人员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每月代扣,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仍从个人养老金账户中每月代扣。

 

5、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由原来的年初按年代扣,改为月初按月代扣。

 

解读:我县社保程序与扬州接轨后,统一征收模式,方便参保人员。

 

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职工医疗保险,不合并计算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医,次月享受。

 

7、用人单位职工转灵活就业人员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前后连续缴费满六个月,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解读:用人单位职工转灵活就业人员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但前后连续缴费必须满六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8、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时需一次性缴纳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但须一次性缴纳不低于50%的应缴费用,剩余部分从每月养老金中代扣代缴,直至扣完应缴的数额为止。

 

解读: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时需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如确有困难的可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从养老金中按月代扣,但必须一次性缴纳不低于50%的剩余应缴费用,直至扣完应缴的数额为止。

 

9200791以后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退休时须年满55周岁。

 

解读: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对于200791以后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退休时须年满55周岁,有单位的女工人退休时须年满50周岁。

 

1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有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解读:本条根据省政府第36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规范了我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相关待遇,并明确了各项待遇领取对象。此前宝应的做法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改按上述规定执行。

 

11、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材料费单价200元以下按项目自付10%200元以上的属特殊材料,统筹年度内累计计算,200-2万元自付20%2万元-4万元自付30%4万元-6万元自付40%6万元以上自付100%

 

解读:我县自医保制度建立以来,、江苏省相关规定,实行三个目录管理。本次调整依据扬人社〔2010210号文件精神,材料费单价200元以下按10%自付,200元以上按特殊材料,累计分段承担自付比例。

 

12、城镇居民(不含学生)医保登记期为每年6月份,登记期内参保无免付期,非登记期缴费,首次参保的待遇免付期一个月,非首次参保的待遇免付期3个月。

 

解读:城镇居民医保登记期为每年6月份,在月内登记办理的,无参保免付期,非登记期首次参保的免付期一个月,续缴的待遇免付期三个月。

 

疗保险待遇免付期按首次参保规定执行。

 

解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职工医疗保险,不补差额,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待遇免付期按新参保人员规定执行。即在职人员:在单位参保的,当月参保。

 

编辑:诮[qi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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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宝应文化月刊》2016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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