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辅导站】举例告诉你:自然人转让股权怎样确定计税成本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当自然人支付对价从原自然人股东购买被投资单位股权时,通常是按合同约定,取得被投资单位实收资本的份额计算出资额。随着被投资单位组织形式变化,如从有限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被投资单位净资产折合股份业务,包括用盈余积累转增资本交易,会涉及个人持有股权份额。在被投资单位发生重组业务时,自然人股东将转让持有被投资单位股份。在这种多环节股权变化中,怎样确定自然人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本文通过案例分析。

  

  甲科技有限公司(甲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014年8月,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原人民币6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 600万元。

  

  2014年9月,为适应“新三板”上市需要,经股东会决议,其中B自然人股东以100万元价格,从原自然人股东A取得甲公司1.08%的股权,占注册资本金额=1600×1.08%=17.28(万元)。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A股东    17.28

   贷:实收资本——B股东       17.28


  2014年10月末,甲公司实收资本1 600万元,资本公积95万元,盈余公积37.50万元,未分配利润337.50万元,合计2 070万元。

  

  2014年11月,经全体发起人签署《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及拟设立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 6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 900万元,其中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300万元,并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折合股份总数1 900万股。

  

  B股东转增资本会计处理如下:

  

  按B股东持有甲公司实收资本1.08%的份额,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甲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 37.50+337.50)×1.08%×20%=0.81(万元)。会计处理:

  

  借:盈余公积    0.405 (37.50×1.08%)

    利润分配     3.645 (337.50×1.08%)

   贷:实收资本       3.24

     应交税费       0.81


  转增资本后,B股东持有甲公司股份数量=17.28+3.24=1 900×1.08%=20.52(万股)。

  

  2015年4月,甲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2016年6月,甲公司与国内乙上市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甲公司部分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转让股份总数 5 692 716股,每股转让价格16元,合计9 108.35万元。其中B股东转让股份68 400股,转让价格=68 400×16=109.44(万元)。甲公司对B股东转让股份的账务处理:


  借:股本——B股东     6.84

   贷:股本——乙公司         6.84


  假设不考虑B股东取得股权、转让股份交易中应交的印花税和手续费。B股东自行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 094 400- 68 400×1)×20%= 20.52(万元)。

  

  审计人员认为, B股东计算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正确。其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原值。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文件第十八条规定,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B股东以100万元价格从原股东A取得1.08%的股权,其计税成本1 000 000元,相对应份额= 1 600×1.08%= 172 800 (股)。

  

  通过盈余积累转增资本,B股东取得股份的计税成本=4 050+36 450=40 500(元),相对应股份数量=300万×1.08%=32 400(股)。

  

  B股东持有股份计税成本总额=1 000 000+40 500=1 040 500(元)。

  

  B股东在转让前实际持有甲公司股份数量=172 800+32 400=205 200(股)。

  

  每股计税成本=1 040 500÷205 200 =5.07(元)。

  

  本次转让股份数量68 400股,计税成本= 68 400×5.07=346 788 (元)。

  

  综上所述,B股东本次转让股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1 094 400-346 788 )×20%=747 612×20%=149 522.40(元)。

  

  B股东以后再转让该股份的每股计税成本仍为5.07元。

  


作者:陈宏兵 朱恭平

单位:两面针(江苏)实业有限公司; 税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税务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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