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行动】网购自行车致左手骨折 诉讼成功获赔五万元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我已经收到赔偿款了,真是多亏你们了!”


12月11日上午,南京市民满怀感激地走进江苏省消保委投诉部,送上一面书写“国家法律的守卫者 人民利益的保护人”的锦旗。



因为网购自行车的质量问题导致左手骨折,在江苏省消保委的支持下,王先生终于诉讼成功,获得了5万元赔偿。


1
2015年8月
王先生在网店以615.94元购买了一辆天津跃腾自行车厂生产的宣称意大利品牌“雷尼斯”折叠自行车。



2
2016年6月10日
王先生打算骑车回家,正准备上车,自行车车架锁控制杆突然脱落,导致他左手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身上多处轻伤,花费数万元医疗费。



自行车生产厂家和“雷尼斯”商标授权企业在天津,网店在浙江,客服人员在广州,而消费者却在南京。


“异地+网购”使得王先生四处电话联系,问题久拖不决。无奈之下,王先生向江苏省消保委投诉。


发现

江苏省消保委调查发现,车架锁手柄横杆滑丝导致王先生摔倒,随车的产品说明书没有标注厂家地址,也没有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说明。


江苏省消保委先后与网店客服、生产厂家联系,均遭到对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此外,江苏省消保委经多方查询,也无法和“雷尼斯”商标的授权方天津柳江工贸公司取得联系。



3
11月18日
消保委工作人员前往生产厂家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实地调查。



原来,天津跃腾自行车厂只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因无开网店资质,使用了柳江工贸公司商标并委托其代为注册网店。


自行车产品说明书中的企业信息及地址均是柳江工贸公司的,但电话和发票单位却是天津腾跃自行车厂。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王先生网购的自行车,既未提供生产厂家地址。


且网店注册企业存在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符的情形,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自行车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说明书中没有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的书面告知,厂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风险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应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4
12月12日
江苏省消保委向天津跃腾自行车厂发函,要求妥善处理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解决相关问题。


5
12月30日
江苏省消保委致函天猫商城,要求关闭该厂家的天猫专卖店,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多方沟通联系仍无进展的情况下,江苏消保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法定职责,派出了公益律师团的律师支持消费者诉讼。


随后,王先生将天津跃腾自行车厂和柳江工贸公司告上了法庭。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证据显示,王先生是因车架锁手柄横杆滑丝致车辆出于非正常折叠状态而跌倒受伤。


天津跃腾自行车厂生产的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王先生受伤与其有直接因果关系,厂家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持有人授权并同意他人将商标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也是产品的制造者,所以天津柳江工贸公司和跃腾自行车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33元。



一审判决后,天津跃腾自行车厂和柳江工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终,由天津跃腾自行车厂和柳江工贸公司一次性给付王先生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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